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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拖欠将受重罚
来源 :重庆晨报  2005-02-23 10:25:21

  

  ▲执法人员在对欠费车辆进行调查取证

  本报讯前不久,燃油税命题再度被业内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目前正是一年一度上交养路费的高峰期,但我市不少车主却因燃油税将出台为由,藉此拖延养路费的交纳,个别车主甚至欠交养路费达数千元。

  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新闻发言人陈卫东副局长,陈卫东表示:燃油税短期内不会出台,拖欠养路费违反《公路法》,提醒未交费车主尽快补交,否则处罚将更加严厉。

  据陈卫东透露,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去年始作为《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十个起草单位之一,迄今为止没有接到国务院有关单位的任何通知。在燃油税方案炒作得沸沸扬扬之际,他们曾专门咨询上级部门,对方明确表态不停止《征收办法》的研讨。也就是说,燃油税出台没有正式的官方依据。

  陈卫东说:“交纳养路费是用车公民的法定义务,无故拖欠养路费将受相应处罚。”记者获悉,凡欠费车主,将从欠费之日起交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仅如此,而且还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为:三个月以内处本金一倍罚款;3-6个月处本金2倍罚款;6个月以上处本金3倍以上罚款。可见这个处罚还是相当严厉的。而且,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即将开展“大战一百天集中追缴欠费”活动,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届时,“老赖们”将可能无处可逃。

  据悉,目前重庆市主城8区(北碚区除外)各稽征所已执行全面联网,凡8区车主均可在就近网点如期交费。

  另外,3月份市征稽局与交通银行联网试点将推行,车主届时也可在交通银行各网点交费。如试点成功,可望在全市各大银行推广。陈卫东强调,虽然燃油税政策是一个大的趋势,但是目前没有执行前,养路费还是如期交纳的好。本版稿件由记者叶祚成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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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路费拖欠处罚条例

  第十二条车辆所有者应自取得车辆所有权之日起缴纳公路养路费,并在车辆入户后十五日内到征稽机构如实申报、办理公路养路费缴(免)手续。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稽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的;(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减征、免征、停征手续,且超期不足一个月的;(三)车辆所有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期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相关手续,且超期不足一个月的;(四)拒绝接受征稽人员检查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应缴费款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车辆在报停期间继续在公路上行驶的;(二)转让、涂改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的;(三)使用伪造公路养路费缴(免)讫标志的;(四)倒换、伪造车辆牌照逃避缴纳公路养路费的;(五)车辆所有者在申报办理车辆入户、报停、减征、免征等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的;(六)办理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手续的车辆,改变车辆使用范围或使用性质,或者变更车辆所有者,又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七)市外车辆调驻本市或本市车辆调驻市外三个月以上,既不办理调驻手续,又不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八)无牌照车辆偷驶公路,逃避缴纳公路养路费的;(九)车辆所有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期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相关手续,且超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十)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辆所有者持农机牌照行驶公路,逃避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十一)其他逃避缴纳公路养路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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