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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有关部门公开销毁了1000余辆近期罚没的“黑车”。这本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公开销毁”时刻都在全国各地上演。新鲜的是销毁方式不断花样翻新。拿北京市销毁“黑车”来说,前几年采取的办法是“碾”:推土机轰隆而过,一排排汽车顿时变成一地废铁;现在采取的办法是“摔”:一辆辆“黑车”被钢爪轻松抓起,然后从高空重重摔在地上,顿时变成一堆废铁。(5月8日《新京报》)
“法”应该建立在“理”之上,“法”与“理”应该是共通的,在道理上说不通、无法让人信服的法,必是不完善、有缺陷的。对于销毁“黑车”这件事,笔者就想不通:好端端的汽车,非得把它们弄成废铁,这是多大的浪费啊!将它们作为二手车处理、拍卖掉不可以吗?把它们捐给慈善机构不可以吗?
“黑车”之“黑”,或指手续不全,或指来路有问题,或指车主非法营运,而所有这些“黑”,都是指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并不是车子本身有安全隐患。汽车就是汽车,不管是“白车”还是“黑车”,汽车本身并无“原罪”,有关部门将其没收之后,完全没必要非得判处它们“死刑”。
而从打击“黑车”、维护法律权威角度看,只要将“黑车”予以罚没,便达到了打击“黑车”车主的目的。至于罚没之后是否销毁,则与车主所受惩罚的程度、与其付出代价的大小无关。即是说,即使“黑车”不予以销毁,也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确实,罚没物品因“身份”特殊而尴尬,如何处置,往往也让一些执法部门感到为难。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这种说法义正词严得近乎唱高调,更像是跟自个儿较劲。如果照此逻辑,那么从贪官家里搜出来的钱财,该一把火烧掉才是,违法企业交上来的罚款,也该销毁才对,因为无论贪官贪来的钱还是违法企业赚的黑心钱,都是非法所得——这岂不荒唐可笑?
我们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能节约处且节约。有些罚没物品确实该销毁,如假冒伪劣产品,但并非所有罚没物品都得一毁了之。不分青红皂白,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公开集中销毁,难道法律之尊严,非得靠这种方式来维护吗?
上海丁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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