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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施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办法

  从明年1月1日开始,福州市将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后,凡在福州辖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不含碰撞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且车辆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该《办法》。

  据福州市公安局介绍,《办法》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进行理赔工作。

  《办法》规定,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车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就近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立即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案后应当迅速派人前往定损理赔。

  但是,凡在夜间20时至次日6时的时段内发生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该《办法》,仍按照《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处理。此外,机动车持外省(市、自治区)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者也不适用该《办法》。

编辑: 王曦 来源: 新华网 苏杰  2007-06-28 17:18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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